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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司法认定*——基于372份裁判文书的整理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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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基点。集体成员资格案件中法院是否认定成员资格的司法态度呈现明显冲突,法院拒绝认定的理由包括:资格认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资格认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资格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资格认定缺乏实体法依据等。拒绝司法认定反映法院误解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属性、固化理解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割裂司法认定和成员集体自治的关系、误解司法认定的法律效力的问题。法院主要通过综合因素考量或要件模式认定集体成员资格,存在要素组合方式不一致和要素地位不确定的问题。明确集体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的个案特征和依附含义,按照司法认定指南—司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的实践过程,不断累积提炼司法经验和共识,最终上升为对集体成员资格的立法或立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贡献智识的路径。


作者:

江晓华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年.期:页码 2017.6:0-0
中图分类号: D913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成员资格  司法认定  司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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